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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938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938號

債權人
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鴻展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3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①應提出債務人乙○○即鴻展企業社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②請釋明本件請求之依據?(請提出完整契約書影本)③請釋明債務人係獨資或合夥組織?(請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8年2月18日送達債權人,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爰依支付命令聲請僅以形式審查,不作實體認定,然債權人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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