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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9441號

返還佣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9441號

債權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8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①補安佐空間設計之營利事業登記証或其餘證書以釋明安佐空間設計有當事人能力②補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勿補影本③釋明利息年息6%請求之依據④是否訂立給付佣金之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此項通知已於98年9月25日補充送達予債權人之同居人,嗣債權人另於98年10月5日至本院親領該通知,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債權人僅撤回對債務人安佐空間設計之請求,另釋明請求利息為年息5%及提出債務人之名片,惟迄今仍未補正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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