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優異貿易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聚富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223號債 權 人 優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聚富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聚富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提出債務人台南分公司之登記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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