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400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4001號
- 債權人
- 昱勤紡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7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債務人收受貨物之證明依據,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8年10月2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