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476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4763號
- 債權人
- 開弘電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慶雄
- 債務人
- 中南通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榮利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貨款新臺幣200,000元,及自民國97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述20日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前述20日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