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781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7818號
- 債權人
- 甲○○
巷62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三丘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三丘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11月25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①如債務人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勿補影本)到院②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勿補影本)到院③請釋明本案係請求票款或借款,如係票款,請提出四紙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到院④請提出確切利率為何?此項通知已於98年11月27日由債權人本人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