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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781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7818號

債權人
甲○○

            巷62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三丘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三丘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11月25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①如債務人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勿補影本)到院②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勿補影本)到院③請釋明本案係請求票款或借款,如係票款,請提出四紙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到院④請提出確切利率為何?此項通知已於98年11月27日由債權人本人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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