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89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太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8927號債 權 人 太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11月30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提 出提出債務人甲○○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此項通知已於98年12月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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