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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071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0714號

債權人
紘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統一編號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債務人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9日裁定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2月1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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