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071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0714號
-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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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乙○○
- 統一編號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債務人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9日裁定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2月1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