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54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540號
- 債權人
- 安達皮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榮輝即逸森精品傢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榮輝即逸森精品傢飾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3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①釋明黃榮輝為逸森精品傢飾之法定代理人之依據②補債務人黃榮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3月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