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540號債 權 人 安達皮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榮輝即逸森精品傢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榮輝即逸森精品傢飾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3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 正①釋明黃榮輝為逸森精品傢飾之法定代理人之依據②補債務人黃榮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3月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許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