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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29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299號

債權人
海鵠電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傅建文即盛弘水電材料行
債務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傅建文即盛弘水電材料行、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傅建文即盛弘水電材料行、甲○○均住於「高雄市○○區○○里○○○街29號」,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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