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31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314號
- 債權人
-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聖帝工業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聖帝工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聖帝工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2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①正確記載債務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支付命令聲請狀之法定代理人仍列公司)②聖帝工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③契約書④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3月1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