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17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179號
- 債權人
- 瑜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福科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永福科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179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福科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永福科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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