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364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人。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1、2項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惟本院於民國98年7月6日通知聲請人,命限期於送達次日起7日內 釋明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取得票據之原因,支票受款人為福德工程行,是否該工程行已背書轉讓票據權利予聲請人),此項通知已於98年7月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陳怡吟 ┌──────────────────────────────────┐ │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364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柏谷建設股份有│臺灣土地銀│98年4月30日 │10,500元│EA0000000 │ │ │限公司林義豐 │行安平分行│ │ │ │ ├──┼───────┼─────┼──────┼────┼─────┤ │002 │柏谷建設股份有│臺灣土地銀│98年4月30日 │8,950元 │EA0000000 │ │ │限公司林義豐 │行安平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