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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1號

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1號

債務人
洪百成
代理人
徐朝琴律師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1、2項復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已於民國99年12月16日通知各債權人,命各債權人於文到 5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嗣經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皆具狀陳報同意(債權比例總計17.45%),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不同意,餘之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皆逾期未陳報,依法均應視為同意(債權比例總計65.87%),則同意與視為同意之債權人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半數( 7/8),且其等所代表之債權額更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 2分之 1(債權比例總計83.32%),依法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該更生方案,此有送達證書、債權人提出民事陳報狀等件附卷足憑。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蘇冠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                                                         │
│(1)第1期至第48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3,999元。                                │
│(2)第49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5,001元。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1個月為1期,為期8年共96期,於每月25│
│   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帳號,相關 │
│   手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2)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1,493,480元。                          │
│4、清償總額:新臺幣1,392,000元。                                          │
│5、清償成數:93.21%                                                       │
│6、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 │
│   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7、陳麗恩(Z000000000)為更生方案之保證人。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    │                      │          │        │ 第1~48期 │第49~96期 │
├──┼───────────┼─────┼────┼─────┼─────┤
│ 一 │澳商澳盛銀行台北分公司│  268,793 │  18%   │  2,520   │   2,700  │
├──┼───────────┼─────┼────┼─────┼─────┤
│ 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345,267 │ 23.12% │  3,237   │   3,468  │
├──┼───────────┼─────┼────┼─────┼─────┤
│ 三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221,328 │ 14.82% │  2,075   │   2,223  │
├──┼───────────┼─────┼────┼─────┼─────┤                                                │ │
│ 四 │大眾商業銀行          │  125,601 │  8.41% │  1,177   │   1,262  │
├──┼───────────┼─────┼────┼─────┼─────┤
│ 五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   93,465 │  6.26% │    876   │     939  │
├──┼───────────┼─────┼────┼─────┼─────┤
│ 六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  │  249,184 │ 16.68% │  2,335   │   2,502  │
├──┼───────────┼─────┼────┼─────┼─────┤
│ 七 │萬泰商業銀行          │   39,322 │  2.63% │    368   │     395  │
├──┼───────────┼─────┼────┼─────┼─────┤
│ 八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  150,520 │ 10.08% │  1,411   │   1,512  │
│    │限公司                │          │        │          │          │
├──┴───────────┼─────┼────┼─────┼─────┤
│      合        計          │1,493,480 │  100%  │ 13,999   │  15,001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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