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9號債 務 人 莊正宏 代 理 人 彭冀湘律師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官李維倫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李偉介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40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未婚,名下僅有儒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46股之股票,股票淨值約新台幣4,334元,另有1998年出廠之機車乙輛,上開機車已使用10餘年之久,無折舊後之殘值,至於債務人投保之保單均已失效或停效,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行車執照、股東分戶帳卡、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附資產負債表等件在卷可稽,足認債務人名下財產所剩殘餘價值無幾。 三、綜上,堪認債務人並無財產足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 條所列之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費用,經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29 條於99年9月1日以南院龍98司執消債清莊字第39號函請債權人陳述意見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書 記 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