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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1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19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癸○○
相對人
大明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己○○
法定代理人
巷23
法定代理人
庚○○
法定代理人
巷31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巷8之
法定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四樓
法定代理人
壬○○
法定代理人
丁○○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另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113條、第79條亦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大明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已經由經濟部98年4月13日經授中字第09834048010號函廢止登記,本院依職權查詢該公司迄未向本院陳報清算人及清算終結,故依前開規定,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先予敍明。

三、聲請意旨略以:

㈠第三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5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5年2月7日起至135年2月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甲○○於95年2月9日向聲請人借用2,982,000元,借款期限至110年2月9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甲○○自97年8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792,84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已於95年5月22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建物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119號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積│││編號├───┬────┬───┬──┤ ├────┤ 權 利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中西區 ○○○段│347 │建│833.00 │10000分之1256 │└──┴───┴────┴───┴──┴─┴────┴───────┘┌─────────────────────────────────────┐│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119號│├──┬─┬──────┬────┬────┬─────┬──────┬──┤│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 屬 建 物│││ │建│││├─┬─┬─┼──┬─┬─┤權利││ │ │││主要建築│一│合│面│主要│平│面│││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積│ │ │積│││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號││││ │ │單│  │ │單│範圍││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 │11│臺南市中西區│臺南市中│9層樓房 │22│22│平│鋼筋│38│平│全部││ │69│康樂街225巷3│西區康樂│鋼筋混凝│3.│3.│方│混凝│.4│方│ ││ │ │弄2號 │段347地 │土造 │10│10│公│土造│1 │公│ ││ │ │ │號 │ │ │ │尺│ │ │尺│ │├──┴─┴──────┴────┴────┴─┴─┴─┴──┴─┴─┴──┤│共同使用部分:康樂段116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51。 │└─────────────────────────────────────┘┌──────────────────────────────┐│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119號│├──┬─┬──────┬────┬────┬─────┬──┤│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建│││├─┬─┬─┤權利││ │ │││主要建築│地│合│面│││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下│ │積│││ │ │││材 料 及│ │ │ │││ │號││││一│ │單│範圍││  │ │││房屋層數│層│計│位││├──┼─┼──────┼────┼────┼─┼─┼─┼──┤│002 │11│臺南市中西區│臺南市中│9層樓房 │29│29│平│全部││ │67│康樂街225巷5│西區康樂│鋼筋混凝│5.│5.│方│ ││ │ │號底一層之2 │段347地 │土造 │67│67│公│ ││ │ │ │號 │ │ │ │尺│ │├──┴─┴──────┴────┴────┴─┴─┴─┴──┤│共同使用部分:康樂段116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10。 │└──────────────────────────────┘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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