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1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19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癸○○
- 相對人
- 大明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己○○
- 法定代理人
- 巷23
- 法定代理人
- 庚○○
- 法定代理人
- 巷31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巷8之
- 法定代理人
- 戊○○
- 法定代理人
- 四樓
- 法定代理人
- 壬○○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另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113條、第79條亦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大明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已經由經濟部98年4月13日經授中字第09834048010號函廢止登記,本院依職權查詢該公司迄未向本院陳報清算人及清算終結,故依前開規定,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先予敍明。
三、聲請意旨略以:
㈠第三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5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5年2月7日起至135年2月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甲○○於95年2月9日向聲請人借用2,982,000元,借款期限至110年2月9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甲○○自97年8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792,84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已於95年5月22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建物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119號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積│││編號├───┬────┬───┬──┤ ├────┤ 權 利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中西區 ○○○段│347 │建│833.00 │10000分之1256 │└──┴───┴────┴───┴──┴─┴────┴───────┘┌─────────────────────────────────────┐│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119號│├──┬─┬──────┬────┬────┬─────┬──────┬──┤│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 屬 建 物│││ │建│││├─┬─┬─┼──┬─┬─┤權利││ │ │││主要建築│一│合│面│主要│平│面│││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積│ │ │積│││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號││││ │ │單│ │ │單│範圍││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 │11│臺南市中西區│臺南市中│9層樓房 │22│22│平│鋼筋│38│平│全部││ │69│康樂街225巷3│西區康樂│鋼筋混凝│3.│3.│方│混凝│.4│方│ ││ │ │弄2號 │段347地 │土造 │10│10│公│土造│1 │公│ ││ │ │ │號 │ │ │ │尺│ │ │尺│ │├──┴─┴──────┴────┴────┴─┴─┴─┴──┴─┴─┴──┤│共同使用部分:康樂段116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51。 │└─────────────────────────────────────┘┌──────────────────────────────┐│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119號│├──┬─┬──────┬────┬────┬─────┬──┤│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建│││├─┬─┬─┤權利││ │ │││主要建築│地│合│面│││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下│ │積│││ │ │││材 料 及│ │ │ │││ │號││││一│ │單│範圍││ │ │││房屋層數│層│計│位││├──┼─┼──────┼────┼────┼─┼─┼─┼──┤│002 │11│臺南市中西區│臺南市中│9層樓房 │29│29│平│全部││ │67│康樂街225巷5│西區康樂│鋼筋混凝│5.│5.│方│ ││ │ │號底一層之2 │段347地 │土造 │67│67│公│ ││ │ │ │號 │ │ │ │尺│ │├──┴─┴──────┴────┴────┴─┴─┴─┴──┤│共同使用部分:康樂段116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