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2,9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20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205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6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5年6月21日起至125年6月2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甲○○○○○○○○○○○於95年6月23日邀同第三人盧正德為連帶債務人向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用①1,450,000元②59,000元③2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21年12月23日②115年6月23日③102年6月23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均僅繳納至98年3月20日止之本息,尚欠本金共計1,992,98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3件、放款客戶往來明細3件、呆帳交易往來明細表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㈢聲請人原名「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6月25日申請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96年7月2日經授商字第09601142060號函附卷可憑。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1205號│├──┬────────────────┬─┬────┬────┤│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編號├───┬────┬───┬───┤ ├────┤權利範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001 │台南縣│西港鄉 ○○○段│653-31│建│80.00 │全部 │└──┴───┴────┴───┴───┴─┴────┴────┘┌─────────────────────────────────────────┐│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1205號│├──┬─┬──────┬────┬────┬─────────┬──────┬──┤│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 ││ │建│ │ │ ├─┬─┬─┬─┬─┼──┬─┬─┤權利││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合│面│主要│陽│面│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積│ │ │積│ ││ │ │ │ │材 料 及│ │ │ │ │ │建築│ │ │ ││ │號│ │ │ │ │ │ │ │單│ │ │單│範圍││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 │├──┼─┼──────┼────┼────┼─┼─┼─┼─┼─┼──┼─┼─┼──┤│001 │28│台南縣西港鄉│台南縣西│3層樓房 │46│46│46│14│平│鋼筋│5.│平│全部││ │6 │劉厝村102之8│港鄉劉厝│鋼筋混凝│.9│.9│.9│0.│方│混凝│50│方│ ││ │ │號 │段653-31│土造 │5 │5 │5 │85│公│土造│ │公│ ││ │ │ │地號 │ │ │ │ │ │尺│ │ │尺│ │└──┴─┴──────┴────┴────┴─┴─┴─┴─┴─┴──┴─┴─┴──┘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