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27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279號
- 聲請人
- 台倫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乙○○
- 相對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伊及第三人富爾萊紙業有限公司、冠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貨款、票據、損害賠償暨實行抵押權費用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6年7月25日起至106年7月2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富爾萊紙業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冠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至97年間陸續向聲請人購買貨物,詎第三人富爾萊紙業有限公司積欠97年9月份貨款51,853元及97年10月份貨款3,849元。第三人冠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積欠97年9月份貨款351,007元,扣除折讓金額3,211元,尚欠347,796 元,以及積欠97年10月份貨款283,502元。第三人富爾萊紙業有限公司為支付上開所欠97年9月份貨款,於97年11月5日簽發票面金額397,100元、票號UC0000000號之支票1紙交付聲請人,惟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上開第三人積欠貨款總計687,000元,屢經催討一直未能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支票影本、退票理由單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各1件、應收帳款明細表2件、97年9月份發票影本31件、97年10月份發票影本22件、出貨單影本22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279號│├──┬─────────────────┬─┬────┬────┤│ │ 土 地 坐 落 │地│面積│││編號├───┬────┬───┬────┤ ├────┤權利範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001 │臺南縣│新市鄉 ○○○段│2284-37 │建│99.00 │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