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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31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317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即赤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㈡補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即赤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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