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05 日
- 原告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317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即赤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㈡補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即赤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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