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3 分鐘讀完 全文 4,5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58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589號

聲請人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丁○○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第三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5,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82年7月14日起至112年7月1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乙○○於82年7月23日邀同第三人靳儀丹、靳博揚、陳彩華為連帶保證人向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借用21,500,000元,借款期限至85年7月23日止,約定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乙○○僅繳息至84年7月22日止,尚欠本金共14,420,20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乙○○已於87年2月6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丁○○、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暨約定書影本1件、債權讓與聲明書影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郵局存證信函暨回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等為證。

㈢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8月30日將上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福爾摩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又福爾摩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2月27日將上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聲請人。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589號│├──┬───────────────┬─┬────┬────────┤│  │土地坐落 │地│面積│││編號├───┬────┬───┬──┤ ├────┤ 權 利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001 │台南縣│歸仁鄉 ○○○段│938 │建│25.42 │100000分之10119 │├──┼───┼────┼───┼──┼─┼────┼────────┤│002 │台南縣│歸仁鄉 ○○○段│939 │建│317.54 │100000分之10119 │├──┼───┼────┼───┼──┼─┼────┼────────┤│003 │台南縣│歸仁鄉 ○○○段│1000│建│85.32 │100000分之10119 │├──┼───┼────┼───┼──┼─┼────┼────────┤│004 │台南縣│歸仁鄉 ○○○段│1001│建│73.60 │100000分之10119 │├──┴───┴────┴───┴──┴─┴────┴────────┤│相對人丙○○○所有權範圍100000分之3725 ││相對人丁○○所有權範圍100000分之6394 │└──────────────────────────────────┘┌──────────────────────────────────────┐│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589號│├──┬─┬──────┬────┬────┬─────┬──────┬─┬─┤│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 屬 建 物│權│所││ │建│││├─┬─┬─┼──┬─┬─┤ │ ││ │ │││主要建築│三│合│面│主要│陽│面│利│有││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積││ │積│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範│權││ │號││││ │ │單││ │單│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圍│人│├──┼─┼──────┼────┼────┼─┼─┼─┼──┼─┼─┼─┼─┤│001 │52│台南縣歸仁鄉│台南縣歸│5層樓房 │51│51│平│鋼筋│7.│平│全│張││ │7 │民生街95巷17│仁鄉清水│鋼筋混凝│.0│.0│方│混凝│31│方│ │李││ │ │號3樓 │段938、9│土造 │2 │2 │公│土造│ │公│ │富││ │ │ │39、1000│ │ │ │尺│ │ │尺│部│美││ │ │ │、1001地│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清水段541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725 │└──────────────────────────────────────┘┌──────────────────────────────────────┐│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589號│├──┬─┬──────┬────┬────┬─────┬──────┬─┬─┤│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 屬 建 物│權│所││ │建│││├─┬─┬─┼──┬─┬─┤ │ ││ │ │││主要建築│三│合│面│主要│陽│面│利│有││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積││ │積│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範│權││ │號││││ │ │單││ │單│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圍│人│├──┼─┼──────┼────┼────┼─┼─┼─┼──┼─┼─┼─┼─┤│002 │52│台南縣歸仁鄉│台南縣歸│5層樓房 │83│83│平│鋼筋│13│平│全│莊││ │9 │文化街573巷1│仁鄉清水│鋼筋混凝│.1│.1│方│混凝│.1│方│ │阿││ │ │1號3樓 │段938、9│土造 │4 │4 │公│土造│4 │公│ │川││ │ │ │39、1000│ │ │ │尺│ │ │尺│部│ ││ │ │ │、1001地│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清水段541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394 │└──────────────────────────────────────┘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