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66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667號
- 聲請人
-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甲○○
- 相對人
- 丙○○
- 相對人
- 號四樓
- 相對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第三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權利範圍全部,為擔保其本人及第三人戊○○對臺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8,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82年7月14日起至112年7月1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後於82年12月1日變更債務人為乙○○、承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戊○○;於85年12月20日將原設定土地1筆,變更增加設定為土地1筆、建物11筆,並將義務人變更為承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又於86年11月6日縮減擔保物為建物9筆、土地設定權利範圍改為100000分之90199;再於87年3月23日變更擔保物為8筆建物、土地設定範圍改為100000分之84791;復於87年11月3日變更擔保物為6筆建物、土地設定範圍改為100000分之75636,均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乙○○於82年7月22日邀同第三人承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庚○○、戊○○、靳儀丹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23,500,000元,借款期限至85年7月22日止,按月付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乙○○僅繳納至84年7月22日止之本息,經聲請本院強制執行後,尚欠本金23,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乙○○已於85年12月20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承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而第三人承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再於87年2月17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008、100000分之5874分別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丙○○、丁○○,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2件、其他約定事項影本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1件、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6件、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1本、借據暨約定影本1件、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影本2件(92年執湘字第20725號、95年執源字第4216號)、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1件、債權讓與聲明書影本1件、存證信函影本2件、掛號收件回執影本2件、招領信封影本3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㈢原權利人臺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6年8月30日與福爾摩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債權讓與聲明書,依法寄存證信函通知債務人。又福爾摩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2月27日與聲請人簽訂債權讓與聲明書,且依法寄存證信函通知債務人。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667號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積││ ││編號├───┬────┬───┬───┤ ├────┤ 權 利 範 圍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001 │台南縣│歸仁鄉 ○○○段│934-2 │建│636.21 │100000分之6008│相對人丙○○所有│├──┼───┼────┼───┼───┼─┼────┼───────┼────────┤│002 │台南縣│歸仁鄉 ○○○段│934-2 │建│636.21 │100000分之5874│相對人丁○○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