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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93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935號

聲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勇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 玥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勇軒實業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28年3月2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勇軒實業有限公司於98年3月31日邀同第三人徐玥、孫志豪、陳俊成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①400,000元②1,600,000元③3,6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②99年3月31日③108年3月31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分別自①②98年8月16日③98年9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計5,385,91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登記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本票影本1件、授信約定書影本1件、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戶公告資料影本1件、催告函影本1件、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1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935號│├──┬──────────────────────┬─┬────┬────┤│  │  土地坐落 │地│面積│││編號├───┬────┬────┬────┬───┤ ├────┤權利範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001 │台南市│中西區 ○○○段 │一小段 │57-6 │建│22.00 │全部 │├──┼───┼────┼────┼────┼───┼─┼────┼────┤│002 │台南市│中西區 ○○○段 │一小段 │57-10 │建│27.00 │全部 │├──┼───┼────┼────┼────┼───┼─┼────┼────┤│003 │台南市│中西區 ○○○段 │一小段 │57-18 │建│21.00 │全部 │└──┴───┴────┴────┴────┴───┴─┴────┴────┘┌───────────────────────────────────┐│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935號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建││ │├─┬─┬─┬─┬─┤權利││ │ ││ │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編號│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 │ │ │積│││ │ ││ │材 料 及│ │ │ │ │ │││ │號││ ││ │ │ │ │單│範圍││  │ ││ │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001 │39│台南市中西區│台南市中西│2層樓房 │32│48│16│96│平│全部││ │7 │民權路1段19 │區○○段一│鋼鐵造 │.3│.4│.1│.9│方│ ││ │ │號 │小段57-6、│ │3 │5 │2 │0 │公│ ││ │ │ │57-10地號 │ │ │ │ │ │尺│ │└──┴─┴──────┴─────┴────┴─┴─┴─┴─┴─┴──┘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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