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93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935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甲○○
- 相對人
- 勇軒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 玥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勇軒實業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28年3月2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勇軒實業有限公司於98年3月31日邀同第三人徐玥、孫志豪、陳俊成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①400,000元②1,600,000元③3,6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②99年3月31日③108年3月31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分別自①②98年8月16日③98年9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計5,385,91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登記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本票影本1件、授信約定書影本1件、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戶公告資料影本1件、催告函影本1件、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1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935號│├──┬──────────────────────┬─┬────┬────┤│ │ 土地坐落 │地│面積│││編號├───┬────┬────┬────┬───┤ ├────┤權利範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001 │台南市│中西區 ○○○段 │一小段 │57-6 │建│22.00 │全部 │├──┼───┼────┼────┼────┼───┼─┼────┼────┤│002 │台南市│中西區 ○○○段 │一小段 │57-10 │建│27.00 │全部 │├──┼───┼────┼────┼────┼───┼─┼────┼────┤│003 │台南市│中西區 ○○○段 │一小段 │57-18 │建│21.00 │全部 │└──┴───┴────┴────┴────┴───┴─┴────┴────┘┌───────────────────────────────────┐│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935號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建││ │├─┬─┬─┬─┬─┤權利││ │ ││ │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編號│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 │ │ │積│││ │ ││ │材 料 及│ │ │ │ │ │││ │號││ ││ │ │ │ │單│範圍││ │ ││ │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001 │39│台南市中西區│台南市中西│2層樓房 │32│48│16│96│平│全部││ │7 │民權路1段19 │區○○段一│鋼鐵造 │.3│.4│.1│.9│方│ ││ │ │號 │小段57-6、│ │3 │5 │2 │0 │公│ ││ │ │ │57-10地號 │ │ │ │ │ │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