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93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936號
- 聲請人
- 臺南市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戊○○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丁○○
- 相對人
- 丙○○
- 相對人
- 威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黃清由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
①6,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3年12月6日起至113年12月6日止、及②10,000元之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黃清由於83年12月20日邀同相對人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5,000,000元,借款期限至91年2月17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黃清由僅繳納利息至88年6月17日止,尚欠本金共5,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擔保放款借據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地籍圖謄本、放款帳卡明細資料等為證。此外,原所有權人丙○○業於84年間分別將所有附表所示之不動產1071、1175地號買賣移轉予相對人威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然不影響抵押權人之權益,併予敍明。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936號│├──┬───────────────┬─┬────┬──┤│ │土地坐落 │地│面積│權利││編號├───┬────┬───┬──┤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台南市│安南區 ○○○段│1071│田│321.91 │全部││ ├───┴────┴───┴──┴─┴────┴──┤│001 │重測前:公親寮段717-118地號 ││ │分割自:717-27地號 ││ │所有權人:威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南市│安南區 ○○○段│1072│田│30.83 │全部││ ├───┴────┴───┴──┴─┴────┴──┤│002 │因分割增加地號:717-118地號 ││ │重測前:公親寮段717-27地號 ││ │所有權人:丙○○ │├──┼───┬────┬───┬──┬─┬────┬──┤│ │台南市│安南區 ○○○段│1175│田│99.73 │全部││003 ├───┴────┴───┴──┴─┴────┴──┤│ │重測前:公親寮段717-117地號、面積107平方公尺 ││ │所有權人:威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