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11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111號
- 聲請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丙○○
- 相對人
- 展勝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丁○○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乙○○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2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點14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付款地:台南縣永康市○○路689號),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司票字第1111號│├──┬──────┬──────┬──────┬──────┤│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 │(新 台 幣)│(新 台 幣)│ │├──┼──────┼──────┼──────┼──────┤│001 │96年12月28日│8,000,000元 │5,029,141元 │98年2月21日 │├──┼──────┼──────┼──────┼──────┤│002 │97年5月6日 │5,000,000元 │3,500,000元 │98年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