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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263號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263號

聲請人
禾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8年2月9日簽發之本票1紙,票號為480883號,內載金額新臺幣1,337,85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近因債權人行使追索權,但遇債務人經商失敗已避不見面,為此提出本票乙紙,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124條、第95條定有明文。故執票人必須提示請求付款後,始得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而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而付款之提示,係執票人向發票人現實地出示票據請求付款。惟查:本件聲請人陳明債權人行使追索權,但遇債務人經商失敗已避不見面等語,故聲請人仍未當面向發票人提示,自不得對發票人請求給付票款,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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