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5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56號
- 聲請人
- 聖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一定標準徵收費用;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係因財產關係而聲請,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裁定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