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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56號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56號

聲請人
聖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一定標準徵收費用;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係因財產關係而聲請,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裁定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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