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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277號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277號

聲請人
寧士股份有限公司

            7弄2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易立欣企業有限公司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㈡提出相對人易立欣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抄錄本及其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釋明聲請人寧士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對人易立欣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各為何人?

二、特此裁定。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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