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33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334號
- 聲請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丙○○
- 相對人
- 皇丞企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丁○○
- 相對人
- 甲○○
- 13號
- 統一編號
- 人 13號
巷19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率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司票字第334號│├──┬──────┬──────┬──────┬───┬──────┬───┤│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 利率 ││ │ │(新 台 幣)│(新 台 幣)│ │ │ │├──┼──────┼──────┼──────┼───┼──────┼───┤│ │ │ │800,000元 │ │97年12月15日│3.82% ││001 │97年4月14日 │5,000,000元 ├──────┤未 載├──────┼───┤│ │ │ │3,989,096元 │ │97年12月21日│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