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5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50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佐世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法人至清算終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解散後之公司,依法固應清算。惟於解散後,遲遲不進入清算程序,債權人勢必無法行使權利,此際如不許債權人以該公司及原法定代理人列為被告,請求清償債務,殊非法理之平。(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79年民事法律座談會第914號參照)查本件相對人佐世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6年12月31日廢止,且未經清算,其清算事務即無終結可言,依前揭說明,其法人人格仍應視為存續。又既未進行清算程序,即無清算人就任,仍應列原法定代理人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併此敍明。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司票字第50號│├──┬──────┬─────┬──────┬──────┬────┤│編號│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新台幣)│ │ │ │├──┼──────┼─────┼──────┼──────┼────┤│001 │96年8月27日 │130,000元 │96年10月1日 │96年10月1日 │4355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