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53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537號
- 聲請人
- 麻新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7年5月1日所簽發之本票7紙,票面金額共新臺幣757,000元,票據號碼為089876至089878、089880至089883,經提示均未獲兌現,爰請求裁定強制執行云云。
二、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4日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①本票正本7件②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然查聲請人於民國98年3月2日收受該裁定迄今仍未補正,其前揭請求,尚乏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