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88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884號
- 聲請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11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11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甲○○
- 相對人
- 鑫江工程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統一編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2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示年息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付款地均為台南市○○路○段76號),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司票字第884號│├──┬──────┬──────┬──────┬───┬──────┬──┤│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年息││ │ │(新 台 幣)│(新 台 幣)│ │ │(%)│├──┼──────┼──────┼──────┼───┼──────┼──┤│001 │95年8月15日 │3,000,000元 │617,950元 │未載 │98年1月17日 │4.65│├──┼──────┼──────┼──────┼───┼──────┼──┤│002 │95年8月15日 │4,130,000元 │2,805,687元 │未載 │98年1月17日 │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