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8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888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賴冠宇即宇宸工程行、王耀震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 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15紙,其中10紙本票之發票人係相對人賴冠宇、4紙本票之發票人係相對人王耀震,另1紙本票則為相對人賴冠宇即宇宸工程行與王耀震共同簽發,故費用應各自負擔,查①賴冠宇簽發本票10紙票面金額共為4,000,000元②王耀震簽發本票4紙票面金額共為3,300,000元③賴冠宇即宇宸工程行與王耀震共同簽發本票1紙票面金額為10,300,000元,應徵費用各為①2,000元②2,000元③3,000元,扣除前繳費用3,000元後,尚應再補繳4,000 元。 ㈡補相對人賴冠宇、王耀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楊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