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888號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888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賴冠宇即宇宸工程行、王耀震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15紙,其中10紙本票之發票人係相對人賴冠宇、4紙本票之發票人係相對人王耀震,另1紙本票則為相對人賴冠宇即宇宸工程行與王耀震共同簽發,故費用應各自負擔,查①賴冠宇簽發本票10紙票面金額共為4,000,000元②王耀震簽發本票4紙票面金額共為3,300,000元③賴冠宇即宇宸工程行與王耀震共同簽發本票1紙票面金額為10,300,000元,應徵費用各為①2,000元②2,000元③3,000元,扣除前繳費用3,000元後,尚應再補繳4,000元。

㈡補相對人賴冠宇、王耀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育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