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97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976號
- 聲請人
- 廣洋磁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創亦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未載付款地,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發票地:台南市○○區○○街208巷23號),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司票字第976號│├──┬──────┬─────┬─────┬───┬──────┬────┤│編號│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新台幣)│(新台幣)│ │ │ │├──┼──────┼─────┼─────┼───┼──────┼────┤│001 │97年8月13日 │289,460元 │269,460元 │未 載│97年11月1日 │CH767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