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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湞琪即峻展工程行巷22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聲字第232號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陳湞琪即峻展工程行 巷22 乙○○ 巷22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柒佰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590號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鍾佳佑 計算書 ┌──────┬──────┬────────┐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8,700元 │ 由聲請人繳納 │ ├──────┼──────┼────────┤ │ 總 計 │ 8,700元 │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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