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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408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聲字第408號

聲請人
洪門騫即常安實業行
相對人
遠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台南成功路郵局營收股(九0一支)存證信函第一九九0號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7720號民事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5075號提存在案,聲請執行相對人所有之財產在案。茲因該假扣押事件,經聲請人聲請撤回假扣押執行而終結,且聲請人以台南成功路郵局營收股(901支)郵局存證信函第1990號與台南地方法院郵局存證信函第1847號催告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卻遭郵政機關均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謂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存證信函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遠濟工程有限公司設於臺南縣永康市○○○路62號8樓之5,其法定代理人甲○○之戶籍地確設於臺南市○區○○路139巷7弄3號,有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附卷足參。聲請人依前址付郵送達上開存証信函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郵局均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亦有退回信封在卷可憑。因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情。業據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各乙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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