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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74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74號

債務人
林秋月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謝明璁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欣醇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陳眉秀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林玉惠
債權人
紘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方譽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池野淳一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目前任職於羅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平均每月收入約新台幣(下同)24,295元(包含全勤獎金、績效獎金及各類津貼),每年依公司營運狀況及工作表現可領取年終獎金等情,有薪資明細表、9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可資為證,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復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8年共96期,每期清償6,700元,加計每年年終獎金清償60,000元,共8 期,並增加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經本院扣押而未移轉之薪資198,086元,清償總額合計為1,321,286元。本院審酌債務人於95年1 月24日與前夫穆文彬離婚,約定未成年子女林信丞(91年4 月10日出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債務人任之,離婚後前夫並未給付子女之扶養費,債務人須獨力扶養子女等情,有戶籍謄本為證,是前夫實際上並未負擔子女之扶養費,債務人須獨力承擔家庭開銷及子女之生活費用乙節,應堪認定。徵之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酌留自身與子女之生活費用,每月共計支出17,595元,雖稍逾內政部公告之98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與98年度親屬扶養每人免稅額合計16,663元【9,829+6,834=16,663】之標準,惟因債務人並無自用住宅,離婚後即租屋居住在外,每月尚須支出租金6,500 元,以債務人與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而言,並無逾越一般租金水準,且扣除租金後酌留之生活費與扶養費為11,095元,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債務人除將清償期間延長為8年,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內於每年年終獎金清償60,000元,共計8期,另將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經本院強制執行事件扣押而未移轉之薪資用以清償債務,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

三、再查,本件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過低,無法同意等語。惟按認定更生方案是否允妥,應於保障債權人受償權益下,衡量個案債務人之現實還款能力、家庭狀況,倘一再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或囿於還款成數,致還款額度逾債務人能負荷之範圍甚多,債務人須處生存邊緣或喪失尊嚴度日,勢將再度造成履行困難,最終仍有損債權人之受償權益。經查,債務人之前夫離婚後實際上並未給付子女之扶養費,業如前述,且債務人所列舉之開支明細與子女之扶養費用合計僅17,595元,確實已將自身生活需求及未成年子女之受扶養需要降至最低程度,展現最大誠意,難以期待債務人再提高清償金額。是債權人所陳,容有誤會。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及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規定不應逕予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李明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                                                         │
│(1)薪資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部分:                                         │
│   第1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新台幣6,700元。                                 │
│(2)每年年終獎金新台幣60,000元(共8期)。                                  │
│(3)經本院扣押而尚未移轉之薪資:新台幣198,086元。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1)薪資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部分:                                         │
│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債權人 │
│   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相關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2)每年年終獎金部分:                                                     │
│   共8期,於每年之3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 │
│   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相關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經本院扣押而尚未移轉之薪資部分:                                       │
│   於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由本院通知執行法院,為相關之處置(含撤銷原扣 │
│   押執行命令,並通知第三人發還款項予債務人),債務人應於領取款項後,以債 │
│   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相關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台幣1,961,632元                            │
│4、清償總額:新台幣1,321,286元                                            │
│5、清償成數:67.36%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編號│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    │            │          │        │第1~96期│每期之年終│已扣押而未│
│    │            │          │        │        │獎金      │移轉之薪資│
├──┼──────┼─────┼────┼────┼─────┼─────┤
│ 一 │國泰世華商業│  406,792 │ 20.74% │  1,389 │  12,444  │   41,083 │
│    │銀行        │          │        │        │          │          │
├──┼──────┼─────┼────┼────┼─────┼─────┤
│ 二 │渣打國際商業│   92,154 │  4.7%  │    315 │   2,820  │    9,310 │
│    │銀行        │          │        │        │          │          │
├──┼──────┼─────┼────┼────┼─────┼─────┤
│ 三 │臺灣新光商業│  144,771 │  7.38% │    494 │   4,428  │   14,619 │
│    │銀行        │          │        │        │          │          │
├──┼──────┼─────┼────┼────┼─────┼─────┤                                                │ │
│ 四 │萬泰商業銀行│   20,352 │  1.04% │     70 │     624  │    2,060 │
├──┼──────┼─────┼────┼────┼─────┼─────┤
│ 五 │大眾商業銀行│   35,926 │  1.83% │    123 │   1,098  │    3,625 │
├──┼──────┼─────┼────┼────┼─────┼─────┤
│ 六 │安泰商業銀行│  452,855 │ 23.08% │  1,546 │  13,848  │   45,718 │
├──┼──────┼─────┼────┼────┼─────┼─────┤
│ 七 │玉山商業銀行│   98,038 │   5%   │    335 │   3,000  │    9,904 │
├──┼──────┼─────┼────┼────┼─────┼─────┤
│ 八 │紘鼎資產管理│  398,383 │ 20.31% │  1,361 │  12,186  │   40,231 │
│    │有限公司    │          │        │        │          │          │
├──┼──────┼─────┼────┼────┼─────┼─────┤
│ 九 │良京實業股份│  312,361 │ 15.92% │  1,067 │   9,552  │   31,536 │
│    │有限公司    │          │        │        │          │          │
├──┴──────┼─────┼────┼────┼─────┼─────┤
│ 合            計 │1,961,632 │  100%  │  6,700 │  60,000  │  198,086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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