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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80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80號

債務人
蔡秀鈴
債權人
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林玉惠
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柏迪
債權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1、2項復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已於民國99年 7月15日通知各債權人,命各債權人於文到 7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嗣經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不同意,餘之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皆逾期未陳報,依法均應視為同意(債權比例總計80.24%),則同意與視為同意之債權人超過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6/11),且其等所代表之債權額更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債權比例總計80.24%),依法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該更生方案,此有送達證書、債權人之民事陳報狀附卷足憑。

三、查債務人任職於順興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平均每月薪資約為新台幣(下同)20,000元,另有領取年終獎金20,000元等情,有順興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明細、9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可資佐證,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復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 8年共96期,每期清償12,000元,且加計每年年終獎金清償20,000元(共 8期),清償總額合計為 1,312,000元。本院審酌債務人陳報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酌留 8,000元作為必要生活費用,未逾內政部公告之98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9,829元之標準,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且將清償期間延長為 8年,債務人並同意將每年年終獎金全數用以清償債務,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是本件更生方案核屬公允、妥適。

四、復查本件債權人陳述意見均略以清償成數偏低,不同意更生方案等語等語。惟查:

㈠按認定更生方案是否允妥,應係指債務人願意盡最大之還款誠意,將每月收入減去必要支出後,不再做非必要性開銷,將剩餘金額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而必要支出項目除參酌政府所公布之最低生活標準外,尚應考量債務人之職業年齡、健康、家庭狀況、受扶養權利人之身心、財產狀況等因素綜合判斷,而不在於還款成數之高低,此亦為本條例在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謀求經濟生活之重建與更生機會精髓之所在。倘一再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或囿於還款成數,致還款額度逾債務人能負荷之範圍甚多,債務人須處生存邊緣或喪失尊嚴度日,勢將再度造成履行困難,最終仍有損債權人之受償權益。經查,本件債務人業已將自身生活需求降至最低程度,每月僅酌留 8,000元用作必要花費,確已盡力撙節開支,展現清理債務之最大誠意,難以難以期待債務人再提高清償金額。且認定更生方案允妥應以本院認可時債務人之實際收入、家庭及健康狀況為審酌之基準,現階段債務人確實已展現最大誠意,盡力清償債務,難以期待債務人再提高清償金額。再者,債務人於每月支出總額範圍內本得自由運用分配,各項開銷明細僅為預估數額,倘發生特殊情事致該項花費逾原本預估數額,債務人於他項支出自應再撙節,只要各項開支合計未逾總額範圍,尚無不妥,是債權人所陳,容有誤會。

㈡退步言之,倘法院不認可更生方案,依消債條例第61條之規定,債務人僅有開始清算程序一途,佐以債務人名下無任何財產,顯然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遑論用以清償債權人,將致債權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縱日後債權人可由債務人之薪資受償,依目前強制執行實務,僅可執行其薪資之3分之1及年終獎金之 4分之3,預估債權人8年間受償總額約760,032元【6,667元(每月薪資扣款)×96+15,000元(年終獎金)×8】,遠低於本件更生方案8年總清償額1,312,000 元;債權人復須增加辦理強制執行程序之勞力及費用,相較於更生程序由債務人每月定期主動給付金錢予債權人,顯見依清算程序或依強制執行程序,反而有損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併此敘明。

五、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蘇冠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                                                       │
│(1)薪資收入扣除必要費用部分:每期清償新台幣12,000元。                   │
│(2)每年年終獎金新台幣20,000元(第1年至第8年)。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1)薪資收入扣除必要費用部分:                                           │
│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1個月為1期,為期8年共96期,於每月│
│   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帳號, │
│   相關手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2)每年之年終獎金部分:                                                 │
│   共8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起,於每年之2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 │
│   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相關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台幣4,325,850元。                        │
│4、清償總額:新台幣1,312,000元。                                        │
│5、清償成數:30.33%                                                     │
│6、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 │
│   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       可分配之金額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    │                │          │        │ 第1~96期 │   年終獎金   │
│    │                │          │        │          │  (第1~8年)  │
├──┼────────┼─────┼────┼─────┼───────┤
│ 一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   56,419 │  1.31% │     157  │      26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二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406,479 │  9.4%  │   1,128  │    1,880     │
├──┼────────┼─────┼────┼─────┼───────┤
│ 三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523,599 │ 35.22% │   4,226  │    7,044     │
├──┼────────┼─────┼────┼─────┼───────┤
│ 四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193,822 │  4.48% │     538  │      896     │
├──┼────────┼─────┼────┼─────┼───────┤                                                │ │
│ 五 │京城商業銀行    │   68,093 │  1.57% │     188  │      314     │
├──┼────────┼─────┼────┼─────┼───────┤
│ 六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589,191 │ 13.62% │   1,634  │    2,724     │
├──┼────────┼─────┼────┼─────┼───────┤
│ 七 │花旗(台灣)商業│   18,702 │  0.43% │      52  │       86     │
│    │銀行            │          │        │          │              │
├──┼────────┼─────┼────┼─────┼───────┤
│ 八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  278,262 │  6.43% │     772  │    1,28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九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716,432 │ 16.56% │   1,987  │    3,312     │
│    │銀行            │          │        │          │              │
├──┼────────┼─────┼────┼─────┼───────┤
│ 十 │玉山商業銀行    │  304,833 │  7.05% │     846  │    1,410     │
├──┼────────┼─────┼────┼─────┼───────┤
│十一│新誠國際資產管理│  170,000 │  3.93% │     472  │      78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合        計        │4,325,850 │  100%  │  12,000  │   20,000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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