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0號
- 原告
- 宏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家華管理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83,67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4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9,401元。
㈡提出原告公司執照影本、準備書狀1件(應詳細記載本件各項請求所依據之法律關係、原因事實、證明應證事實之證據)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