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官
    張桂美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信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翔凱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9號原   告 信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翔凱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5,637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8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0,39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繕本請直接寄給被告收受)。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謝安青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