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官張桂美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原告信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翔凱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9號原 告 信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翔凱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5,637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8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0,39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繕本請直接寄給被告收受)。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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