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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田玉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8號

原告
名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亞獵士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被告芳聲明異議,依法本件視為起訴,原告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3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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