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4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249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甲○○
- 代理人
- 郭家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釋明聲請人居住於「台南市○○區○○路1段288巷109弄1號」 之起迄時間?與何人共同居住?另聲請人戶籍地及長女王詠欣 戶籍地之所有權人為何?並說明聲請人家人何以分別設籍? 聲請人配偶有無工作?若有收入情形? 2.說明聲請人於毀諾後是否再與各家銀行為個別協商?請陳報與 何家債權銀行為個別協商?至今是否仍持續還款?或於何時停 止還款?並檢附個別協議書、每期繳款證明。 3.提出96年1月至97年6月之薪資單(如薪資係轉帳,亦可以存摺 代之)。 4.釋明聲請人自何時起擔任臨時工?並提出任職期間之每月薪資 轉帳存摺影本或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之薪資單(薪資 袋)等相關薪資證明文件。 5.說明聲請人何時自「聖豐工程行」及「旗開工程行」離職?及 其離職原因分別為何?另旗開工程行之通訊地址為何?並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 6.具體說明聲請人自協商成立迄今之「收入」及「支出」有無增 減之情事導致聲請人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收支變動之時間 點為何?收入如何不足支付支出?該增減之情事是否不可歸責 於聲請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7.提出聲請人名下土地之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8.說明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 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