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249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郭家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洪育祺 附件: 1.釋明聲請人居住於「台南市○○區○○路1段288巷109弄1號」之起迄時間?與何人共同居住?另聲請人戶籍地及長女王詠欣戶籍地之所有權人為何?並說明聲請人家人何以分別設籍? 聲請人配偶有無工作?若有收入情形? 2.說明聲請人於毀諾後是否再與各家銀行為個別協商?請陳報與何家債權銀行為個別協商?至今是否仍持續還款?或於何時停止還款?並檢附個別協議書、每期繳款證明。 3.提出96年1月至97年6月之薪資單(如薪資係轉帳,亦可以存摺代之)。 4.釋明聲請人自何時起擔任臨時工?並提出任職期間之每月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之薪資單(薪資袋)等相關薪資證明文件。 5.說明聲請人何時自「聖豐工程行」及「旗開工程行」離職?及其離職原因分別為何?另旗開工程行之通訊地址為何?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6.具體說明聲請人自協商成立迄今之「收入」及「支出」有無增減之情事導致聲請人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收支變動之時間點為何?收入如何不足支付支出?該增減之情事是否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7.提出聲請人名下土地之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8.說明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