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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51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林福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45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請注意:如某項目業已提出,亦應載明何時已提出)。

★附件一:(下列事項應補提證明文件)

㈠聲請人應釋明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並提出下列相關資料證明。

⒈聲請人就「無法履行協議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僅泛稱「每月收入扣除依協商條件應清償金額後,明顯不足維持每月生活支出而無法繼續履約」,應具體就「收入」及「支出」分別敘明有無增減?收入如何不足支付支出?為何無法履行協商條件?並提出相關資料。

⒉請提出協商後歷次分期繳款證明(如未保存收據,亦應釋明各期繳款金額),並陳明毀諾前最後一次繳款日期,若毀諾後仍斷斷續續繳納,亦請陳明。

⒊請說明聲請人如何能以薪資繳納各期協商金額?若係向親戚朋友借貸,亦請分別提出債權人姓名及其債權金額。

㈡陳報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之姓名,並說明其與聲請人之關係,和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無,亦請釋明之。

⒈請具體列出項目、金額及證明文件。(◎按:聲請狀僅記載金額,未逐一說明細項,亦未提出完整之證明文件)

⒉前配偶乙○○有無分擔未成年子女之生活費用?其分擔比例為何?若有證明文件,亦請一併提出。

㈢請提出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亦請釋明之。

㈣請釋明聲請年五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例如小規模營業之商販),如有,請補提五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亦請說明之。

㈤陳報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按:聲請狀僅記載金額,未說明細項、亦未提出證明文件)

⒈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修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⒉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賦稅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⒊聲請人自95年1月迄今之薪資及其他收入狀況,如:任職於凱莉服飾行之實際薪資所得、其他津貼、補助或其他收入,並請提出薪資單(如薪資係轉帳,亦得以存摺代替之)及相關證明文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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