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楊建新 附表: ㈠、請陳明金歌蘭股份有限公司之全名及地址。 ㈡、請說明為何勞保投保單位名稱係精英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而非任職之金歌蘭股份有限公司。 ㈢、請說明聲請人除弟第乙○○外,有無其他兄弟姊妹?如有,請提出其他兄弟姊妹戶籍謄本。 ㈣、因聲請人母親丙○○○為極重度重器障,請說明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其數額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