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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78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王國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478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甲○○
代理人
郭家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及釋明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及釋明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⑴受僱群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起迄期間及薪資給付方法,
      並應提出在職證明文件。
    ⑵提出聲請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之家族系統表
      及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並提出配偶、父母之財
      產所得明細表。
    ⑶聲請人擬提出之更生計劃內容及還款來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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