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7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478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甲○○
- 代理人
- 郭家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及釋明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及釋明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⑴受僱群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起迄期間及薪資給付方法,
並應提出在職證明文件。
⑵提出聲請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之家族系統表
及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並提出配偶、父母之財
產所得明細表。
⑶聲請人擬提出之更生計劃內容及還款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