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478號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郭家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及釋明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及釋明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黃敏純 附件: ⑴受僱群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起迄期間及薪資給付方法,並應提出在職證明文件。 ⑵提出聲請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之家族系統表及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並提出配偶、父母之財產所得明細表。 ⑶聲請人擬提出之更生計劃內容及還款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