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官王國忠
- 被告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應補提並釋明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及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黃敏純 附件: ⑴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證明書。 ⑵提出家族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父母及兄弟姊妹)到院。上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⑶提出債務人清冊。如無,亦應具狀表明。 ⑷經查台端聲請前五年內曾任「章氏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及「三稜熱能企業有限公司」股東,請提出該公司於台端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請依誠實信用原則陳報,切勿為不實之記載。 ⑸提出「台南市○區○○段1333-8地號」及門牌號碼為「台南市○區○○路一段113巷65弄48號」建物之不動產登記 簿謄本。 ⑹提出台端近六個月內收入證明文件(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到院,若無前述資料,亦應出具收入切結書向本院陳報。 ⑺提出台端名下所有任意性保險、股票、證券存摺,並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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