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83號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洪育祺 附件: 1.聲請人聲請狀所載之債務總金額為1,333,423元,與聲請人提 出之債權人清冊及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書所載之債權總金額為1,025,423元不符,請說明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2.聲請人提出之債務人清冊與債權人清冊部分項目似為同一債權,請依法定程式重新提出正確之債務人清冊,並詳述聲請人借貸金錢予他人之所有借款人名單、地址、金額、時間,另說明其中保證債務之銀行、金額、主債務人姓名,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人應據實陳報「聲請前兩年內財產、收入及支出狀況」:⑴薪資或其他收入,並提出聲請人自95年迄今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⑵生活必要支出:應敘明具體細目(如:膳食、衣服、交通、教育、保險等)及各項金額,並提出支出證明,如有投保保險,亦一併提出保險契約、每月繳款金額,及表明最近一次繳款時間。 ⑶其財產及財產變動之狀況:應敘明有無土地、建物、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主要往來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帳號及至最近補摺日之數額)、股票或其他投資,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4.說明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前置協商時所提出之還款條件,及聲請人所提出之還款方式分別為何?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為何?而聲請人既有薪資收入,請說明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5.說明聲請人是否曾向各家債權金融機構進行「個別協商」?如有,則自何時開始清償?還款條件為何?並提出個別之協議書、每月繳款證明;如無,仍應表明。 6.釋明聲請人自何時起至「友良冷飲」任職?是否另有其他工作收入?工作及薪資狀況如何?並提出任職期間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每月薪資明細表(包含各類獎金、津貼或其他補助),另請提供全部現任職公司之地址、負責人等相關資料。 7.聲請人所有之全部土地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8.聲請人於聲請狀中敘及每月尚需負擔「房貸12,000元」,應提出該擔保土地、建物之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房屋貸款契約、每月繳款證明或繳息單。 9.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內之每月必要支出約為21,000元,然聲請人稱每月收入僅有15,000至16,000元,請釋明以當時經濟能力何以負擔每月高達21,000元之必要支出,請聲請人據實陳述,以免因填載不實或隱匿財產而觸犯刑責,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0.說明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 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