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清字第56號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債條例第61條、第83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45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提每3 個月為1 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9,500元(即每月6,500 元)、為期6 年共計24期之更生方案,卻未能依消債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有各債權人陳報狀在卷可稽。經本院通知曉諭債務人是否提高每期清償金額或延長履行更生方案期間,然債務人迄今並未適當調整修正更生方案。按更生程序乃係集團性債務清理程序,未依更生程序申報債權者,不得受清償,據以達成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及債務人更生重建之目的,故更生條件仍應力求公允,且債務人於償還債務期間,本應學習儉樸生活,撙節開支以盡力清償債務。惟查依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債務人目前任職於漢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均每月薪資約38,925元,於扣除債務人之必要支出費用後,欲再適當調整上開更生方案條件,並無困難。況債務人年約27歲,正值青年,仍有約30餘年之勞動能力,縱使所提更生方案中每期之清償金額無法提高,亦得以延長履行期限加以變通,此方式對於債務人之生活並無造成過重負擔,惟其竟自行限縮範圍,僅願清償6 年、24期(清償成數僅約15.8% )之債務,難認已盡清償債務之最大誠意,亦非公允。綜上所述,債務人雖有固定薪資收入,然其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尚非公允、適當,仍不符合由本院逕以認可之要件。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黃秀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