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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13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林福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13號

聲請人
聯宗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⑴財產清冊(含存款、動產、不動產及其他無體財產權)及現值價額(應檢附提出證明或估算依據及計算式)。

⑵土地、建物謄本及抵押權設定資料。

⑶如有設定動產擔保,應提出動產擔保設定資料。

⑷聲請人聲請狀所附證物二債權人清冊,請增列下列欄位後陳報:

①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

②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為何?

③各該債權有無優先權。

⑸債務人清冊,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①債務人名稱。

②債務金額。

③各債務人之債務性質。

④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為何?

⑤對債務人有無優先權。

⑥債務人住址。

⑦債務人聯絡人及電話。

⑹有無積欠稅捐債務,如有應詳列稅捐種類及金額,並陳明各該稅捐債務是否現受行政執行。

⑺聲請人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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