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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2號

聲請破產和解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翁金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2號

聲請人
天允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9號1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定。另按債務人聲請和解時,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並附具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破產法第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8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並應補正破產法第7條規定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該項裁定已於98年2月23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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