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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8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王國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8號
聲 請 人
生大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1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之負債部分達新台幣87,919,541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台幣4,000元。茲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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